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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重要监控人登记

香港SCR重要控制人登记

注册处通告截图


在2018年3月1日生效的情况下,《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修订)条例2018公司根据《(修订)条例》,保留一份重要的控制器(SCR)登记册:在香港注册的所有公司(除上市公司外)都须确定持有重要管制的人,并保存重要的控制器登记册,该登记册的内容须在香港公司的注册地址或香港的其他指定地址登记,任何时候,政府执法官员都会对其进行检查。

新政策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成立的所有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均须有指定代表。指定代表必须是香港居民,可以是香港雇员、香港注册会计师、香港执业律师或信托或公司服务的持牌人。

未能履行上述职责是一项刑事罪行。公司及其负责人均可处第4级罚款(即$25000),且如果适用,每天$700。为确保真相,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300.000及监禁6个月至2年。(详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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